产品说明
我一直认为,相比为客户争取更多更大的利益★◆,帮助客户解决制度合法化问题,让一切有法可依,有制度可依,且程序合法,是基石性的工作,更能凸显律师作用价值。◆★■◆■■“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正是秉承着这个理念而研发的法律产品。不仅仅是为了实现客户的管理目标◆★■★◆,更重要的是通过我们的努力,能使劳资双方在发生争议后,不诉诸法律的情况下◆■,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清楚地预测案件的后果■★■,并友好协商◆◆◆,化解矛盾,促成双方达成双赢最终目的,最大可能地减少仲裁\诉讼案件的发生★■■◆。如发生了相关的纠纷,不管是聘请哪一位律师处理,或者自行处理,均能做到心中有数,规章制度程序性不会被无效掉,并可作为解决争议的有效依据。
“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对象对用人单位所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其他可能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也是“规章制度民主程序■◆◆■◆■”范围★◆★■◆■。
根据客户需求及实际情况,与客户共同确定民主程序制度的原则★◆★◆★■、实施部门、需适用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范围◆■■★★◆、流程指引、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大会的组建情况◆◆■★★、员工代表的产生及相关权利义务 、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议事规则★■★◆、工会职责、员工表达意见的形式、员工参与制度讨论、公示和告知等内容;
“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是指由律师依现行法律规定,指导公司遵循民主程序★■◆■,保障劳动者适当参与规章制度制定,形成有效的劳动用工管理依据、 实现管理目标的法律服务产品。
公司可根据公司现状与受托律师深度讨论,确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最新版本★★、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中要求员工履行的相关义务等。确定相关方案后■◆■★★★,受托律师才能指导用人单位如何推动下一步。
在劳资争议高频的今天◆■,在人力资源合规不断被重视和提升的形势下,就有了■★“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专项法律服务■★■◆★”的需求。
有效的规章制度,不仅能让员工预测自己的行为,也能让用人单位的管理更加高效,并最终让劳资关系更加平稳和谐,这也是我们作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和职业价值。
指导用人单位解决劳动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合法化,律师提供专项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这是本产品的价值所在。
所有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因此所有的企业都有这方面的服务需求。自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面对经济形式下行■★、企业机制转型等情形,客户对该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值得推广。
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全体大会★◆、工会制度等◆◆★,可以参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等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完善民主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该地方性法规亦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完善民主管理,保障劳动者民主参与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并为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4) 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由此可证明,市场对这个方面有法律需求,我们完全可以把这块业务变成一项法律产品,帮助公司处理难题,把我们的日常的服务变得更加有价值。
拟定民主程序制度的具体条款、拟定保障民主程序实施的配套法律文书、通过民主程序制度定稿及相关文件;
为什么要将★★◆■“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从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人力资源专项法律顾问中剥离出来,主要在于市场上有这样的强烈需求,在检索劳动争议判例时,就会发现,因规章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在少数◆◆■◆◆★。而规章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取决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实体内容合法■◆◆★,另一方面是程序要合法◆◆◆★。
本产品适用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帮助客户劳动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合法化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或者减少劳动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带来的无效风险,有利于客户实现规章制度的合规建设。
不按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会有什么样的风险?什么是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劳动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需要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哪些?劳动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流程有哪些?这些问题只要我们经过深入思考,并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是可以起到客户非常好的服务体验■◆◆★■★。
我们可以在每一次的服务中,让客户看到我们的专业、真诚的态度、扎实的专业和优质的服务,以此赢得和客户的信任,创造长期合作的机会■■◆■★。
通过提供◆★★“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服务产品◆◆★★,可以良好展示和体现律师的专业价值,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从而获取更多的客户渠道和客户资源,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在与客户公司建立委托后,受托律师会全面了解公司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行业特点、现有用工管理模式◆◆◆★、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大部分律师在提供此类服务时★■,并未严格依法律规定指导企业走民主程序,也没有进行专项服务◆■,导致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合法权始终存在风险★★◆■。
(1)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无效◆◆◆◆★◆。
律师作为经过专业法律训练,具备处理法律纠纷的丰富经验,具有丰富的办案体会■◆,对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中的细节把控和证据固定,更具有专业上的优势★◆◆◆■★。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24日就广州松某空调器有限公司与孙某劳动争议二审作出的(2018)京03民终599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松某公司虽就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向法院提交了员工手册、员工奖惩制度■■、家用工程机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但其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规章制度是经过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将上述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或告知了孙某,故本院难以认定上述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松某公司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关于民主程序,通常的理解就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 仲裁员或者法官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劳动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时,用人单位无法就民主程序制定做出合理说明■◆。
公司确定委托后,受托律师就“规章制度民主程序◆★”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确定项目组成员。成员有受托律师团队及公司对接项目人员,务必确保项目组成员中有公司指定能最终确定方案的决策人员■◆★■,以便能提高沟通效率。项目工作组可以通过建立微信群进行日常沟通,重要事项通过会议进行讨论■★◆。
律师要根据客户需求及实际情况,与客户共同确定民主程序制度的原则、实施部门◆■、需适用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范围、流程指引、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大会的组建情况、员工代表的产生及相关权利义务 、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员工大会议事规则、工会职责◆★、员工表达意见的形式、员工参与制度讨论、公示和告知等内容。
同时,高于普通个案代理的收费标准,在于此项工作远比个案维权、个案劳动仲裁诉讼代理等更有价值◆■◆,更能实现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目标■★■■,较高的收费标准也能更有效地敦促律师积极高效工作★◆■。
而律师要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拟定民主程序制度的具体条款★★■、拟定保障民主程序实施的配套法律文书■■■◆★、通过民主程序制度定稿及相关文件;后续指导客户按民主程序制定及通过规章制度,并解决民主程序实施中的程序性法律问题。
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申请书》《参与制定规章制度通知书》《规章制度讨论会议签到表》《规章制度讨论会议记录》《规章制度草案或讨论稿征求意见表》《规章制度草案或讨论稿征求意见协商记录表》《规章制度草案或讨论稿回复意见书》《公示或告知确认书》《签收确认书》《电子邮件公示确认书》《民主程序主要流程图》《授权书》《工会委员会关于规章制度的相关反馈意见表》等。
指导客户按民主程序制定及通过规章制度,并解决民主程序实施中的程序性法律问题。
我国劳动立法从1995年《劳动法》★★★■,再到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一直在不断强化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劳动者的民主参与,亦即劳动法律规范意图通过劳动者的民主参与,削弱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单方性,适度强化共同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意性和共同议定性。
(3)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有效的公示或告知程序◆◆,无法提供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证据。
4◆◆★◆. 收费方式创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或者企业规模、法律服务需求等酌定在8万起至30万区间★■。
主要应用的场景是不管是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还是经营多年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民主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如何让规章制度从出台、制定、修订到实施的整个环节合规。目前强调人力资源合规◆■★■■,其中核心就是劳动规章制度要合规。如果规章制度本身存在瑕疵■★◆■■★,这种风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将是根源性的空难。
律师在了解事实基础上,制定服务方案★◆■★★、委托代理合同及报价后■★★★,经客户签署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目前绝大部分企业的规章制度均没有走民主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以未经民主制度为 由认定对规章制度不予适用的判例。
上述收费的创新是源于专项非诉服务的启发★■★★■◆,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或者企业规模■■★■■★、法律服务需求进行报价的方式,多数客户都能接纳,客户觉得这个报价有明确的量化依据■◆★★■,认为律师以估算工作量、固定金额来报价会含有更多的水分。
(2)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有效的公示或告知程序■■★,直接导致无效◆■★。
律师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对程序性的认知、证据因化、争议解决具有丰富的经验,所以★■◆★★■,由律师来完成这方面的工作,具备先天的优势。
在实务中,民主程序至少要包括如下程序:人力资源部制定规章制度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打破了律师仅提供咨询服务的常规思维,调动我们从小到大学到的各种知识,激发我们从多维的角度去思考法律产品还可以这样做,我们可以从常法服务的类目中细分出很多专项产品★★,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优质的服务。这就是这个项目的理念创新。
过去我们总是认为与企业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对于规章制度如何制定★◆■■■◆,如何告知等认为是分内事,却从未想过我们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否真的帮助公司解决了问题。我们想得更多的是假如规章制度民主程序有问题,或者规章制度出现问题并引发纠纷,我们还可以接手新的案件,引发了具体案件我们律师再介入处理也不迟■★◆★★,但这并非公司想要的结果。同时★■■■,也会给客户造成一种律师不专业的体验。
另一方面,我们之所以想到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这个项目,也是因为在众多的实务案例中发现■■★■,大部分律师由于没有研究过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这方面的实操经验◆◆★,导致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屡次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能适用,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并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造成巨大影响。这更加是公司不想遇见的悲惨局面■■◆■◆。
同时,为什么要将★■◆“规章制度民主程序”从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人力资源专项法律顾问中剥离出来◆◆◆◆,可以树立更专业的律师服务形象◆■■★★★,创造更多的服务价值,帮助企业实现管理目标■■◆。